医学谚语:好话怕的冷水浇,好汉怕的病缠倒;天黄有雨,人黄有病;病来如山倒,病去如抽丝;小病不治,大病难医;穷勿信命,病勿信鬼;穷勿信命,病勿信鬼;药方无贵贱,效者是灵丹。
   
        四川中医从业人员执业医师注册法定依据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(主席令第5号,1998年6月26日)第十三条:“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。取得医师资格的,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。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,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,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。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。”
  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74号,2003年4月7日)第十一条第一款:“中医从业人员,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,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,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。”
  (三)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》(卫生部令第5号,1999年7月16日)第六条规定:“拟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,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。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,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。拟在机关、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,应当向核发该机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。”第二十三条:“中医(包括中医、民族医、中西医结合)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。”

  申请条件
  在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的医疗机构中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,均可申请注册。

  申报材料
  (一)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;
  (二)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期彩色照片两张;
  (三)《医师资格证书》;
  (四)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;
  (五)申请人身份证件;
  (六)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;
  (七)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复印件。
  办理程序
  (一)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拟聘执业人员,由该医疗机构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。
  (二)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申报材料,审核合格,予以注册,发给《医师执业证书》。